仗勢性侵女證人 惡檢遭判7年半
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傑人偵辦案件時,見到女性被告或證人長得漂亮,就私下以討論案情為由帶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,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昨天判他七年六月徒刑,褫奪公權五年,全案仍可上訴。
合議庭法官指出,吳傑人身為檢察官,享有國家優厚俸祿,竟憑藉檢察官權勢,私下邀約當事人見面,收受性行為之不正利益,猥褻當事人,嚴重破壞檢察官形象。
判決書指出,司法官訓練所廿八期畢業的吳傑人,九十四年十月間承辦一件詐欺案,以討論案情為由,私下約女告訴人見面,佯稱未婚,與對方交往;隔年女方發現他已婚,表示要分手,吳不斷電話及書信騷擾。
九十五年五月間,吳傑人邀恐嚇案一名女性被告到高雄市立美術館見面,兩人在他的休旅車內,吳先牽對方的手,暗示和他發生性行為可換取在偵查中幫她促成和解的條件,並強摟、親吻女方;女方堅拒,表示要下車,吳才讓她離去。
一個月後,吳傑人另承辦一件風化案,一名女證人因從事援交,擔心家人知道,希望訴訟公文書不要寄到家裡;吳邀她到高雄市立美術館見面,女方提出願與他發生性關係做交換條件。數日後兩人相約至高雄縣六龜的溫泉旅館,發生性關係。
一審法官指出,吳傑人對性侵害觀念認知偏差,案發後竟無罪責感,為避免再犯,命他要接受三年以內強制治療。但昨天的更一審判決,並未命他要接受強制治療。
吳傑人涉案後曾被羈押,目前獲交保,法務部在四年前案發後將他免職,監察院去年二月通過彈劾。
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3/5936015.shtml
逼美女證人上床 狼檢改判7年半
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承辦性交易案時,覬覦涉案應召女姿色,被控利用職務要求發生關係作為交換條件性侵女證人,一審依違反貪汙、強制猥褻等罪判刑八年半,昨天更一審判刑七年半,全案仍可上訴。
吳傑人(四十六歲)司法官第廿八期,被控於九十五年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時,傳喚A女出庭作證,因覬覦姿色,利用對方擔心從事色情行業被家人知道弱點,藉故討論案情打電話約對方外出。
他在車內強吻猥褻對方,並帶到六龜鄉溫泉會館發生性關係,對方擔心得罪吳傑人恐日後遭到他報復,不得已只好配合,但他事後仍不斷騷擾對方。
A女向檢方檢舉後,為了舉證她與吳再上旅館,暗中在內褲貼上護墊採集精液,由於證據明確,吳傑人無法抵賴因而曝光。
高雄地方法院依貪汙、強制猥褻等罪嫌判處八年六個月徒刑;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年三月改判七年六個月徒刑。
高分院昨天由審判長莊崑山召開審理庭,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,仍判處七年六個月徒刑,褫奪公權五年。
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society/0,5247,50303619x112010102700162,00.html
性侵當事人 前檢察官被判7年6個月
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在民國95年承辦一起性交易案時,藉故邀女當事人討論案情,被控性侵,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(26日)上午更一審宣判,判處吳傑人7年6個月徒刑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檢方起訴書指出,民國95年,吳傑人承辦一起性交易案時,覬覦涉案應召女的姿色,利用對方瞞著家人賣淫、怕被家人知道的顧慮,邀約她討論案情,威脅發生性關係當交換條件,被害人怕家人得知而屈從,事後吳傑人仍不斷以電話騷擾女方,被害人不堪其擾提出檢舉。
高雄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、強制猥褻等罪嫌判處8年6個月徒刑;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年3月改判7年6個月徒刑;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處7年6個月徒刑,褫奪公權5年。另監察院在去年(98年)2月20日以吳傑人嚴重踐踏司法官箴,違法事證明確,依法彈劾。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0/10/26/138-2658387.htm